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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工业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条款的解释说明
更新时间:2023/12/18 13:11:00
   《河北工业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修订)》是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依据。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凡具备学士学位申请资格的学生,可由本人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报学校审核;对符合学位申请条件但学生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申请的,学校不予授位。
   条款及名词解释:
   1、基本学制:是指学校当年进行专业设置时的“学制”,以学生本人入学录取信息中注明的学制为准。
   2、学习期限:是指从入学到毕业的最长学习年限,是基本学制+延长学习年限。
   3、“学校规定的相关课程的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学校规定的相关课程”通常指学位课程或主干课程(在当年的教学计划中会做出标注)。“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指教学计划中所列的所有学位课程或者主干课程的平均分必须达到75分及以上,如某门课程低于75分,但平均分不低于75分,亦为总平均分成绩不低于75分。
   4、学业水平测试:学校采用一张卷的形式,对该专业选定的课程进行综合测试,具体课程会在当年教学计划中做出标注,由学校统一组织,统一出题阅卷。一般安排在基本学制的最后一学期进行,只有一次考试机会。例如学制2.5年的,测试安排在第5学期进行;学制3年的,测试安排在第6学期进行。参加学业水平测试,须先满足“学校规定的相关课程的总平均成绩不低于75分”的条件。
   5、学校认可相关学位英语考试成绩的条件:必须在基本学制内参加考试并成绩合格,在入学前或者基本学制后取得的成绩不予认可;免试取得的成绩不予认可。
   6、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达到良及以上:目前按省级要求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的复制比率须低于30%,且成绩为优秀或良好。
   7、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实施细则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