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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金融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更新时间:2024/1/2 11:45:00 |
哈尔滨金融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 学士学位授予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并结合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特点及具体情况,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凡遵守中国宪法和法律法规、遵守学术道德规范,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哈尔滨金融学院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依照本办法申请学士学位。 第三条 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指国家教育部批准、国家承认其学历的业余、函授等形式的本科毕业生。 第四条 学士学位授予专业依据我校全日制本科学士学位授予专业执行,并依照其同类专业授予相应的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 第二章 学士学位授予条件 第五条凡在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习的业余、函授等形式的应届本科毕业学生(含本科第二学历),满足下列条件者,可以申请学士学位: (一)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者; (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经答辩成绩达到良好(含良好)以上者; (三)参加黑龙江省学位外语统一考试,成绩合格者。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违反国家法律者; (二)违反学校规章制度并受记过(含记过)以上处分者; (三)补考科次超过4科(含4科)者; (四)因其他情况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不授予学位者。 第三章 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第七条学士学位的授予按以下程序进行: (一)具备授予学士学位条件的应届本科毕业生,由本人向哈尔滨金融学院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 (二)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申请者的申报材料进行审核; (三)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申报拟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四)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召开会议,讨论通过可获得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第八条 对已授予学士学位者,如事后发现有舞弊行为或严重违反本规定者,调查属实,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撤销已授予的相应学位。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条 本办法由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