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燕山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
更新时间:2024/4/2 8:2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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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管理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令第41号)、《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学位[2019]20号)、《河北省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冀学位[2021]1号)、《燕山大学学位授予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结合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燕山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一条 本细则适用于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的学士学位授予。 第二条 取得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资格,较好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或担任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符合下列条件的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成绩为良以上(指导教师成绩、学位论文答辩成绩均为良以上),学位课平均分不低于70分; (二)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包括线上专业基础知识考试和线下外语考试两部分)成绩应符合如下要求:
持有各省学位外语成绩单、公共英语(PETS)三级证书、自考英语(二)合格成绩单、大学英语四六级(CET4、CET6)合格成绩单、已获学士学位证的学生,均可申请免试毕业生学业水平测试。 第三条 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期限为毕业后一年内。 第四条 本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程序。 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审核毕业生是否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符合标准的列入学士学位授予名单,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作出是否批准的决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表决通过的决议和学士学位授予名单在校内公开,并报河北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查。 第五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者,继续教育学院提请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撤销学士学位。 (一)经查实,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取得入学资格或学籍,并已核发学士学位证书的; (二)经核实,以剽窃、抄袭等学术不端行为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学位的; (三)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相关制度事实的。 第六条 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决定予以撤销学士学位的学生,由学校出具撤销学位决定书并送达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在燕山大学校园网上公告,公告期为公告之日起30日,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同时报河北省政府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七条 学生对撤销学士学位处理有异议的,可按照《燕山大学学生校内申诉规定》提出申诉。 第八条 本细则自2024年3月1日开始执行,适用于2022级及以后本科生。2022级以前学生授予学士学位仍按《燕山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细则》(2018年10月31日颁布)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由燕山大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