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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学历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更新时间:2023/5/25 14:52:0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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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医科大学文件 桂医大〔2018〕36号 关于印发《广西医科大学学历证明书和 学位证明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 现将《广西医科大学学历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西医科大学 2018年6月28日 广西医科大学学历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高等教育学历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管理工作的通知》(桂教学生〔2018〕6号)等文件精神,为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我校学历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管理,特制定本办法。本办法适用于我校高等教育各层次学历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的管理。 第二条 学历证书(毕业、结业、肄业证书)和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不予补发证书,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第三条 不同层次学历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实行归口管理。教务处负责办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生(含港澳台学生)学历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研究生院负责办理全日制研究生学历证明书及学位证明书、在职人员以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学位和在职临床医师申请博士学位证明书,国际教育学院负责办理留学生学历证明书及学位证明书,高等职业技术学院负责办理普通高等学校高职生学历证明书,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办理成人高等教育学生学历证明书及学位证明书。 第四条 办理程序 (一)填写申请表及提供相关材料1.申请人正确填写《广西医科大学办理学历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申请表》(附件1),包括个人信息、就读信息、原证书相关信息及办理原因等,并亲笔签名。 2.如果证明材料不能通过数据共享查询,需要学生本人到我校档案馆查询高考录取名册、毕业生名单及学位授予名单,复印上述材料并加盖档案馆公章。 3.每份证明书需要个人近期免冠蓝底小2寸证件照片1张,同时提交相应电子照片。 4.本人身份证原件、复印件1份,当场审核。复印件须注明“此复印件仅用于办理学历证明书或学位证明书”。 5.若委托其他人办理,则代办人需携带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人手写的委托书(格式见附件2)及有其个人签字的身份证复印件。 (二)归口管理部门办理工作流程1.审核学生申请材料。 2.打印学历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并加盖学校及校长印章;2001年以前颁发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证书遗失或损坏后,办理的毕业证明书应由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验印加盖钢印。 3.通知申请人或代办人领取学历证明书或(和)学位证明书。 4.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http://www.chsi.com.cn)对补发的学历证明书进行电子标注,同时对注册的原学历证书标明作废。 5.当年12月,将学历证明书申请表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高校学生处备案,将学位证明书申请表报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学位办备案。 第五条 办理时间:工作日接收申请表及相关材料(寒暑假期间不办理),材料齐全后10个工作日内办结。 第六条 学历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的式样与原证书具有同等式样和质量,名称明确为“毕业(或结、肄)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填写内容与原证书基本相同,贴本人免冠相片,注明原证书编号及补证号,盖学校印章,由学校现任校长具名签发。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学历层次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附件:1.广西医科大学办理学历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申请表 2.委托书(格式) 附件1 广西医科大学办理学历证明书和学位证明书申请表
2.补发时间,由学校填写,与学历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中的发证日期相同。 3.本表一式二份,学校和自治区教育厅各存一份。 4.原证书编号是指原证书上学校编写的号码,而非原证书本身的印刷编号。 附件2 委 托 书本人***,身份证号码*******,委托****,身份证号*****,代为办理和领取学位(学历)证明书。 特此证明。 委托人: 受托人: 日 期: 抄报:自治区教育厅高校学生处、学位办。 广西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8年6月29日印发 校对:潘小炎 录入:卢凤娟 |